(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克华、孙某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克华,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克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克华(孙某之母)。孙克华、孙某与桃源县移民开发局移民身份行政确认一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桃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孙克华、孙某不服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常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克华、孙某不服终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克华、孙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为再审申请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是错误的。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这种情形属于法院允许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不予立案的裁定确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二条及湘移发﹝2007﹞2号文件《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6款的规定,虽然孙克华申请再审称与吉开云于2005年7月29日生下孙某,但并不属于审查的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不在扶持范围;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婚姻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所以不符合登记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复议机关在2013年8月23日向再审申请人孙克华、孙某直接送达复议决定书,并且在决定书中交代了诉权,而再审申请人直到2014年11月15日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再审人孙克华在陈述意见时,亦未能就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合理说明。据此,申请再审人孙克华、孙某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孙克华、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克华、孙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阳代理审判员 曾昊锋代理审判员 李俊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