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爱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64号罪犯陈爱平,女,汉族,中专文化,1979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案发后尚有100万余未追回。被告人陈爱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扬刑二终字第0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通中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爱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有100万余元赃款未退。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回的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