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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组织机构代码77167493-5。被告苟强,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苟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学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玉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