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伟林、王小丽等与赵海春、陈永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王小丽,赵海春,陈永有,林阿国,历飞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张伟林。原告王小丽。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春。被告陈永有。第三人林阿国。第三人历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林、王小丽与被告赵海春、陈永有、第三人林阿国、历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林、王小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林、王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伟林、王小丽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