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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选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海,姜雨松,赵启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移动德惠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968号原告李选海,住德惠市。被告姜雨松,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被告赵启波,成年人,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移动德惠分公司。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选海与被告姜雨松、赵启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移动德惠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选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0元,返还原告323.00元,邮寄费216.00元,返还原告216.00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