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梅婷与吕春令、李兰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婷,吕春令,李兰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李梅婷,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吕春令,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李兰淼,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婷与被告吕春令、李兰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婷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吕春令、李兰淼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