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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凤英与庄福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号原告许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庄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