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凤英与庄福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号原告许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庄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