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兴文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文,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32号原告:彭兴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6街坊45门11号。被告:张莉,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北城角50号4单元3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兴文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兴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彭兴文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