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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兴文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文,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32号原告:彭兴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6街坊45门11号。被告:张莉,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北城角50号4单元3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兴文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兴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彭兴文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