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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0月9日晚上20时许,在本市南岸区政府旧址附近,收取唐某某办理假证的相关资料及定金50元。同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交给唐某某,另收取其400元,并约定再由被告人陈某为唐某某办理一张假身份证及一张假户口页。被告人陈某于同月12日晚上20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南纪门药材市场附近,将伪造的户口页两张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交给唐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物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受理鉴定回执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假身份证2张和假户口页2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霄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