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玉海。被告:奚某。原告尹某甲为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区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尹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自女儿出生后就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关系仍然难以维系,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女儿尹某乙由原告抚养。三、夫妻共同债权10万元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奚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享有探望权,每周五下午(放学后)至周一上午(上学前)由我带养,春节等节假日轮流带养。被告不同意3个月后才开始行使探视权,女儿刚满2周岁,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刚交给原告抚养时,女儿肯定会哭闹,需要被告及时的安慰和照顾。同意分割夫妻共同债权10万元,但因该债务人系原告亲戚,要求原告先给我5万元,我再把债权转移给原告,或者等被告��回10万元后再支付给原告5万元。同时要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助5万元,因被告只是一个临时工,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离婚后也没有住处,生活困难。原告补充陈述称:女儿自出生后确实都是被告及被告父母在照顾,原告同意被告享有探望权,但如果女儿换成由原告抚养而短期内被告就开始行使探望权,女儿很可能不会安心在原告身边,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在三个月后开始行使探视权。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双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而被告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不会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所以被告的要求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10万元债权的出借人是被告,该债权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的事实。证据三、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证据四、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夫妻共同债权10万元(出借人是被告)。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尹某乙,现由被告抚养。2011年5月25日,陈富高向原、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以被告奚某为出借人。被告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儿尹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亦予以认可。被告享有探视权,但探视权的行使应考虑女儿对陌生环境的稳定适应过程,原告要求被告在三个月以后开始行使探视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名下的10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因双方未就该债权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在债权实现后再进行实际分割。被告称目前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提供经济帮助,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奚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尹某乙由原告尹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奚某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之后开始行使探视权。平时每个星期五下午(放学后)可将女儿接走,星期一上午(上学前)及时送回原告家或直接送女儿到学校。春节等节假日可由双方协商轮流带���。三、在陈富高处的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10万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