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民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贵治与曾征,重庆晟康餐具消毒清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治,曾征,重庆晟康餐具消毒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111-1号原告宋贵治,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曾征,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被告重庆晟康餐具消毒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76号。法定代表人张星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治诉被告曾征、重庆晟康餐具消毒清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曾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