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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75号被执行人罗某某,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03)梓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03)梓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罗某某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