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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相华、濮阳市维宏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75号申请人:武永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相华、濮阳市维宏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陈祥生以其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RH1**)和王礼岩以其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RC4**)进行担保,为保证该担保车辆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陈祥生所有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RH1**)予以查封;依法对王礼岩所有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RC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上述车辆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