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壮清与郭曦诊所、郭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壮清,郭曦诊所,郭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壮清,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曦诊所,负责人郭曦。被告郭曦,男,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永胜,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壮清诉被告郭曦诊所、郭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壮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张壮清负担。审判员 杨克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