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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登琼诉被告罗定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李文霞,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49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