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某甲,女,199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丁,居民。(系王某甲母亲)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减半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