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民监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伟民诉王晓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伟,任伟民,昌图县千福建筑工程公司,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伟,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伟民,男,汉族。一审被告:昌图县千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法定代表人:宋兆福,系经理。一审第三人: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法定代表人:褚天贝,系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晓伟与被申请人任伟民、一审被告昌图县千福建筑工程公司、一审第三人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晓伟申请再审称,其在调解后发现过往返还我们投资款项有误。调解的450万元中有5分利高利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进行再审。被申请人任伟民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晓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晓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