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永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奇,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永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奇支付欠款9770.27元、诉讼费100元及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奇的财产情况。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