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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桂花与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花,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花,女。被执行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朱桂花与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0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433610元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