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马林林与崔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林,崔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马林林,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崔德胜,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马林林与被告崔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林林于2014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林林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崔德胜让我替他代还信用卡,当天我向他的信用卡还款三笔,共计5251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25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德胜未答辩与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05月05日,原告马林林通过华夏银行聊城东昌支行向被告崔德胜开户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代还信用卡欠款两笔,共计5251元(240+5011)。付款人马林林开户银行账号12×××84,收款人崔德胜开户银行账号52×××72。被告崔德胜给付原告马林林好处费25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华夏银行电子回单两份;三、银行对账单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马林林为被告崔德胜代还银行欠款525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林林借款人民币5251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