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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伍明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丹丽,女,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礼,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芦山县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