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师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女孩何某某由原告何某某抚养,由被告师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各负担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我院再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不再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师某某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