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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崔印传与崔印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印传,崔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14号申请人崔印传,个体户。被申请人崔印立,个体户。申请人崔印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印立所有的邳州市花园路花园饭店二楼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印立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花园路花园饭店二楼房产一处(保全价值范围389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耀邦新世界27幢101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