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预交该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限期内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