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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预交该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限期内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