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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2号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南路1100号1幢。法定代表人戴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花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宏良。被告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高木桥科技路。法定代表人王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王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续冻期限为三个月。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