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商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汉瑞物资供应处与被告曹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汉瑞物资供应处,曹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083号原告徐州市汉瑞物资供应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华东汽配城****号。负责人崔月敏,该供应处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玉祥。委托代理人陈芹,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曹淑艳。原告徐州市汉瑞物资供应处与被告曹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通过媒体招商,先后来原告处调查了解寻求合作伙伴,于8月1日在原告处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按量供货,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经济利益。后被告通知原告按约定时间交货,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自认只生产15000片,被告未能生产出42000片。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曹淑艳的地址不明确,无法核实被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市汉瑞物资供应处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伟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