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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旭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旭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255号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畅高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永,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法库县。被告王旭东,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