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迟慧曾与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03268号申请人迟慧曾,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被申请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xxx。法定代表人吴法顺,董事长。申请人迟慧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款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二百一十五元。申请人迟慧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迟慧曾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迟慧曾名下x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款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二百一十五元。申请人迟慧曾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