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东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宋东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岭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宋东旗,男,50岁。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职务: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东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滑县新区管委会的尚街建筑工程款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滑县建筑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滑字第442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东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滑县新区管委会的尚街建筑工程款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