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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异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浙江思维卫浴有限公司、涂思联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功志,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思维卫浴有限公司,涂思联,李晓敏,涂思明,岑诗荣,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异字第101号执行异议人汤功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陈蕾,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思维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涂思联。被执行人涂思联。被执行人李晓敏。被执行人涂思明。被执行人岑诗荣。被执行人岑娟。执行异议人汤功志申请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涂思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涂思明名下的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D3栋的房屋(产权证号7130031**)进行查封,现执行异议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人述称:我于2011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涂思明购买了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D3栋房屋,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10万元,我已支付给涂思明198万元,余款114.6319万元由我直接支付给长沙德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我以善意方式取得该房屋,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提供的证据有:房屋转让协议书及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单三份、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结婚证一份,以上材料均系复印件。经审查查明: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D3栋房屋系被执行人涂思明于2010年11月25日向长沙德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2011年8月份建成,2013年1月22日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为被执行人涂思明,产权证号713003138。另查明,在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涂思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温瑞商初字第898-1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现本案已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0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执行异议人提供的材料及本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D3栋房屋的产权在本院查封时尚登记在被执行人涂思明的名下,本院据此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故对执行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人汤功志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