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0号原告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龙高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郑章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栋,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丁卫南。原告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