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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左某某,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红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被告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孤僻,大男子主义严重。婚后因家务琐事,被告经常打原告。自结婚21年来,因为被殴打,原告无法忍受还报过警。为了孩子,原告就这样强忍着。近几年,双方曾多次协商过离婚,也写过离婚协议。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柴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说不符合事实,且肆意夸张:被告常年奔波在外做生意,一年在家也累计不过几个月,难道被告会相距几千公里外隔空打人。原、被告自结婚二十多年来,一直患难与共。就近几年来,原告像变了个人,尤其是今年九个月来,吵闹了四次,而每次都是事出有因,还有一次,被告始终没动手,是原告拿东西朝被告身上摔。三年前原告瞒着被告伙同别的男人建生态园酒店,历时三年,耗尽所有家财600余万元后,却面临开业后,生意不断亏损的局面。而期间原告对被告谎话连篇,从不以实相告,并以合伙人不同意为由,不让被告参与,双方为此吵架。说句心里话,被告也不忍心离婚。因为原、被告自幼家境很贫寒,婚后也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就是这两三年原告才心性大变,迷失自我、迷失方向的。若原告执意离婚。被告也只好同意。原、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一女一男:女孩柴某甲,1994年6月12日出生,现系运城师范学院大一学生。男孩柴某乙,2003年8月1日出生,现系盐湖区南街小学年级学生。近三年来,因原告建圣惠路生态园及家务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了争执、吵打。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二十多年,虽然近三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判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珊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