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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五一、周细满与谭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一,周细满,谭拥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周五一,无业。原告周细满,无业。被告谭拥兵,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五一、周细满与被告谭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五一、周细满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五一、周细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一、周细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征收203元,由原告周五一、周细满负担。审 判 员  荣 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