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五一、周细满与谭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一,周细满,谭拥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周五一,无业。原告周细满,无业。被告谭拥兵,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五一、周细满与被告谭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五一、周细满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五一、周细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一、周细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征收203元,由原告周五一、周细满负担。审 判 员 荣 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