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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葛洪丽与郭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洪丽,郭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葛洪丽,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号*号楼*层*单元***室。被执行人郭清林,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花园***号。关于葛洪丽与郭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33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葛洪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郭清林户籍及其财产均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葛洪丽与郭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