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金木与王绍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木,王绍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陈金木。委托代理人陈黄新。被告王绍良。委托代理人陈胜,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木诉被告王绍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木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罗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