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红,周佐燕,韩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周佐燕,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韩晓琴,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文红与被执行人周佐燕、韩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佐燕、韩晓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红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佐燕、韩晓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佐燕、韩晓琴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文红尚未受偿的债权12151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周佐燕、韩晓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文红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