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俞开敏、丘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俞开敏,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朱长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俞开敏,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美荣,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22至23日在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俞开敏所有的店面进行了拍卖。买受人俞华炜以2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110号店面的所有权,买受人修雪玉以1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112号店面的所有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本案现已执结,因此,对二店面的查封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以便交付给二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开敏所有的店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