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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绿化与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绿化,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3049号原告刘绿化。被告徐琴。本院在审理刘绿化诉被告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绿化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绿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绿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刘绿化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