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张xx,被告方xx,原告张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8日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7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在外打工有外遇,不管原告和孩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方xx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带被告家的电视机、摩托车、冰箱、行李、组合柜由原告带回。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7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方xx。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农历5月14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婚生男孩方xx与被告共同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至今,达一年之久,双方未能和好,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的婚生子方xx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考虑其子女的利益及健康发展等因素,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方xx离婚;二、婚生子方xx由被告方xx抚养,原告张xx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给付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婚生子方xx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0月15日履行一次;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张xx承担650元,被告方xx承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晓华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