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前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住吉林省大安市。曾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被大安市公安局调解处理。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8月1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宛宝全。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宛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老七(姓名不详,在逃)驾驶吉G55**号货车,装载王锁子、大波子(姓名不详,在逃)等人盗窃的42.24吨原油从大安市向双辽市转移,当运输赃物车辆行驶至前郭县拐脖店附近时,公安民警依法抓捕,被告人王某某与杨老七驾驶运输赃物车辆逃跑,后被双辽市公安民警截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杨老七、大波子逃跑。42.24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34964.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宛宝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被大安市公安局调解处理,不能作为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当场抓获,赃物已全部收缴,未给国家、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更大的损害;其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综上请求法院对其给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老七(姓名不详,在逃)驾驶吉G55**号货车,装载王锁子、大波子(姓名不详,在逃)等人盗窃的42.24吨原油从大安市向双辽市转移,当运输赃物车辆行驶至前郭县拐脖店附近时,公安民警依法组织抓捕,被告人王某某与杨老七驾驶运输赃物车辆逃跑,后被双辽市公安民警截获,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杨老七、大波子逃跑。42.24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34964.9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8月13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车主杨老七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车,他让我打车到大安高速入口等他,我到高速入口没几分钟杨老七就开车到了,不一会儿大波子开捷达车也到了,他把出车费用给我们以后他就先上高速了,我们随后也上高速了。我们是向松原方向走,沿着大广高速奔长岭方向,当我们的车刚过拐脖店服务区十多公里,我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就看见后面上来一台制式警车,打着警灯,车上的人穿着警服,并用车上的喊话器让我们停车接受检查,杨老七没有听从警车上警察指挥,而是把车提速,且左右摇摆,不让后面警车超我们的车,同时打电话(不知道给谁打)说后面有擎车追来了,从这以后杨老七就不停打电话报告我们车的位置,同时不断开车挤压警车,不让警车超过,有好几次差点把后面的警车挤翻车了,我们就这样行使了二十多公里,当车行使到大广高速乌兰塔拉出口时,我就看见大波子开着他那台银灰色捷达车,还有一台不知道上谁开的银灰色轿车在我们车后面把警车给栏住了,警车怎么也超不过去,这时警方又上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的人穿着警装,用车上的喊话器让大波子开的银灰色捷达车和另一辆银灰色轿车给警车让路,大波子和那一辆银灰色轿车司机根本不听指挥,在路上以二三十迈的速度左右摇摆,不让公安机关的两辆车超车,警方的那辆白色越野车有好几次想从靠近路基那侧超车,都被大波子他们截住了,差点把越野车整翻车了,我们大车看见警方的两台车超不过来,就在前面以一百公里的时速逃跑了,我们从四平双辽红旗下的高速,下高速时杨老七就把车给我开了,后来我们的车在双辽王奔镇被警察抓住了,杨老七钻玉米地跑了,我被警察抓住了。大约一周前也是下午,杨老七给我打电话,他让我打车到大安高速入口等他,杨老七开车到了以后,也是大波子开捷达车送的出车费用,我们一起出发,我们把货送到辽宁盘锦,下高速后,车被盘锦人接走了。这次拉的原油是在大案装的,油主是王锁子,杨老七雇我开车,一次给我1000元,这次还没给我呢。我接替杨老七开车,我以为警车没截住我们就没事了。2、运输原油和保道车辆在通过大广高速照片。3、办案说明:原油净重42.24吨,含水33.1%,价值134964.98元4、扣押清单:扣押解放牌货车一台;挂车一台,原油30余吨,手机一部5、变卖涉案原油价款101605元上缴松原市罚没管理工作办公室。6、松原市公安局油侦支队案情简要:2014年8月13日12时接到举报,一辆挂车牌照号为吉G55**号的货车,运输原油将要通过大广高速松原段,接警后我支队与吉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岭大队取得联系,请求配合我队进行拦截,该非法贩运原油的车辆采取冲撞挤别的方式逃脱,后在四平双辽警方的配合下,将该车在双辽市王奔镇截获,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扣押装满原油车辆一台,内装原油30余吨。7、年龄证实和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被大安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解放牌货车一台、挂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上述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松原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中审 判 员 初 洪 伟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