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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詹丽娜容留卖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娜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娜,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于(基本情况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娜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娜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8月8日零时许,在其位于饶平县饶洋镇的住家中,以收取每人次房费人民币50元的形式,容留卖淫人员丁某红、江某静(均已被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当天零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并当场抓获卖淫人员丁某红、江某静和二名嫖娼人员,查扣名流牌避孕套2个。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詹某娜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查扣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娜无视国法,为牟利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某娜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娜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其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娜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被告人詹某娜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詹某娜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镇福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人民陪审员  张玩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