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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时与常健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时,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关时,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5委**组**号。身份证号码为被申请人常健,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湖锦园小区。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关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健的车牌号为黑MU53**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黑M074**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奔驰牌轿车和车牌号为黑MC93**五菱微型面包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常健的车牌号为黑MU53**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黑M074**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奔驰牌轿车和车牌号为黑MC93**五菱微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二、对申请人关时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三、对申请人关时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的时立霞的坐落于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5委产权证号为绥房权证城字第20**(00106933)号、丘地号为1636、幢号为015、房号为503、面积为116.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龙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