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田芹、柏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田芹,柏爱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0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责人张婷婷,该行行长。被告田芹,职业不详。被告柏爱江(系田芹之夫),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田芹、柏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撤回对被告田芹、柏爱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