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1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雍和宫支行与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雍和宫支行,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喆,赵冰,曾民,张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1825-1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雍和宫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B1-B2号。负责人果海英,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良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麟,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5层516。法定代表人张国喆。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利中。被告张国喆,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赵冰,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曾民,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榕,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4)东民初字第11825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国喆、被告赵冰、被告曾民、被告张榕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1942025.5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雍和宫支行以被告北京恒伟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债务并同意提供房产抵押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存款一千一百九十四万二千零二十五元五角七分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