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9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张小江,朱秀清,任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郑玉平、杨洁,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朱秀清,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任春香,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张小江、朱秀清、任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