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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李日兰、曾庆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日兰,曾庆专,曾庆喜,黄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现住柳江县东二街83-7号。被执行人李日兰。被执行人曾庆专。被执行人曾庆喜。被执行人黄新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日兰、曾庆专、曾庆喜、黄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4549.28元。经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48524.54元,申请人愿意放弃部份迟延履行金。上述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献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