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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胡淑华与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华,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胡淑华,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永济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岩。申请执行人胡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沧仲裁字第228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仲裁委员会的2011沧仲裁字第228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