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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义诉被告周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义,周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三义,男,汉族。被告周宗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义诉被告周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义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