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鲜永刚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永刚,陈英,吴小虎,邹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68号申请人:鲜永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仪陇县新政镇人民东路39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6408270214。申请人:陈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0日,住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583幢2单元3层1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504200229。被执行人:吴小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日,住仪陇县新政镇六一920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502020232。被执行人:邹素清,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六一920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05180245。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仪民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小虎名下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吉庆街一段13号(六一安置区15幢1层(产权证号2014047**)和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185号(六一安置区15幢1单元5层3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47**),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仪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据(2014)仪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登记到申请人鲜永刚、陈英的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小虎名下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吉庆街一段13号(六一安置区15幢1层(产权证号2014047**)、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185号(六一安置区15幢1单元5层3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4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