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郑竞与黎先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39号原告郑竞,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黎先枝,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万晓娟,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竞诉被告黎先枝、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3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德馨 搜索“”